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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明电[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安局等关于下发《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资办、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总工会关于下发《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人社明电[201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土局、公安分局、国资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1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鲁人社明电[2011]22 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研究确定,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下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土)、公安、国资、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精心安排,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执法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扎实做好执法检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检查、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密切关注媒体、网络反映的问题,并快速作出处理。要严格执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早介入,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重大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处置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检查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区县进行督导检查。

  

  三、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各区县请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上报至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2011年12月26日前上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2012年1月11日前上报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2、《淄博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国资办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明电[2011]10 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明电[2011]22号)通知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六部门决定,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月15日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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