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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明电[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安局等关于下发《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接上页]
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1年11月25日至30日)。采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1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土)、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赴各区县进行督导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1月11日至15日)。各区县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分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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