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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明电[2011]5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第三轮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细化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强化免疫工作中的作用。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脊灰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行业特点,密切协作,做到无缝衔接、责任到位。

  卫生部门:发挥好政府参谋助手作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起草本辖区强化免疫活动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疫苗等物资的分发储运、现场技术指导、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监督评价、强化免疫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接种点的设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负责指导疫苗强化免疫应种摸底调查、应急接种和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宣传和广播电视部门:在宣传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移动通讯工具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公益宣传,扩大强化免疫信息的覆盖面,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摸底登记、宣传动员、发放通知和教职工中目标人群的集中接种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现场集中接种点的设立、疫苗接种实施、资料整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对服苗期间未在校的学生(托幼儿童)、教职工登记造册,敦促并组织其补种疫苗。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强化免疫活动培训、宣传、冷链运转、督导等相关工作经费及接种补助经费,并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保障各类活动的顺利进行。

  药监部门:负责对疫苗运输、储存监管、疫苗安全性进行监测评价,确保疫苗质量。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强化免疫期间各口岸出入境目标人群查验、登记和服苗工作,并将接种情况统计、汇总后报送卫生部赴新疆工作组和卫生厅脊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联合办公室。

  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口资料和流动人口信息,协助开展摸底登记;在强化免疫实施过程中,负责维持接种现场的秩序,并协助相关部门查验目标人群身份证明;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在交通要道和关卡设置检查站,对未服苗的目标人群开展接种工作。

  交通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在长途汽车客运站进站口设立临时接种点,对进站旅客实行先服苗后买票乘车方式予以接种。在出站口设立巡回检查点,对下车旅客中未服苗的目标人群进行补种。各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安排人员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提供接种场所等必要保障,安排长途汽车、线路车驾驶员负责告知目标人群到指定接种点服苗,并与公安部门共同协助卫生部门在交通要道和关卡设置检查站,对乘客中的目标人群开展接种工作。

  铁路部门:安排人员负责开往乌鲁木齐和北疆的各趟进疆旅客列车15岁以下目标儿童的服苗工作;利用列车广播,在所有旅客列车上对旅客开展脊灰防控和强化免疫知识宣传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旅客列车沿途各客运站设立临时接种点,对进站旅客中的目标人群接种脊灰疫苗、对出站旅客查漏补种。对开往南疆的7趟旅客列车,配合卫生部门,安排当地医护人员提前上车,对目标人群接种疫苗。

  民航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在机场出入港设立临时服苗接种点,对目标人群实施疫苗接种。

  旅游部门:负责督促各类酒店、宾馆、旅店工作人员中的目标人群到指定接种点服苗。对入住客人进行脊灰防控、强化免疫知识宣传,督促未服苗目标人群到指定接种点服苗。

  工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农贸市场、商场店铺等各类从业人员中的目标人群到指定接种点服苗。

  城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中外来人员中的目标人群的摸底登记、宣传动员工作,并组织好疫苗接种实施工作。

  民族宗教部门:组织动员爱国宗教人士广泛宣传脊灰防控和强化免疫知识,动员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强化免疫活动。

  妇联、残联和共青团组织:结合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摸底调查等工作。

  经信部门:协调租用相关企业的冷库和冷藏车,协助疫苗的储存、运输。

  畜牧部门:提供本系统的冷藏包、冷藏箱、冷藏车等,弥补强化免疫活动中冷链设备的不足。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脊灰疫苗储存单位和场所的电力供应,避免因断电影响脊灰疫苗的冷链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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