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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与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称和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就本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2.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3.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4.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5.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6.其他不属于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的文件。 二、起草要求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二)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加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将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列明,报市政府协调。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市政府。 (四)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三、制发与公布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实效,切实解决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各部门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向市政府请示时应予以注明,并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包括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情况)及有关参考资料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还应当提交专门的听证、论证材料。 (二)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收文登记,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报送部门应及时予以补正。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不符合程序要求的,直接予以退文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到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等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审议后有重大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再次签批到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