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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积极推荐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费用支付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按照中西并重的原则,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订、临床使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鼓励使用中医药。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县级中医医院可以执行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四)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履行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对创新中药审批的优先服务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中药特色制剂的研制,促进中医特色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的配置,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激励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应用,为现代中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中医医院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所需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科技部门要抓好中医药科技创新,根据中医药学科特点评定科研课题和成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知识产权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鼓励中医药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政策措施。物价部门要制定体现中医药技术价值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合理的中医药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教育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的人才培养和科普宣传教育。编制部门要结合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核定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编制。公务员局要积极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要根据学科特点研究制定适宜中医药人才成长的优惠政策。文物部门要重视中医药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继承、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作用。台办和外事部门要支持中医药对台、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