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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加涉外活动原则上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 第二十四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三十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二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工作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四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从严查处。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支持部门开展保密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