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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章 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交还。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给无关的人员阅看。 第四十四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四十五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一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五十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负责我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五十四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如有欠交的文件,必须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五十五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