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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民政局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接上页]


  (三)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十三章 机要文书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七条  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九条  经常提醒领导办公桌上是否无秘密文件等;在清理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

  

  第六十条  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章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

  

  第六十二条  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四条  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五条  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 保密守则


  第六十六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七条  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八条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九条  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七十条  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  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三条  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四条  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十五条  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 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七十六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先进单位负责人、先进个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9月印发的《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杭民发[2006]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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