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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接上页]
4.2应急处置

  各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构得到通信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1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

  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并及时向市通信保障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或进行决策。

  4.2.2信息通报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应加强与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4.2.3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通信应急预案决定启动时,各级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要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成员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紧急情况下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可越级调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成立通信保障机构,按照本单位工作流程,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2.4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4.2.4.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1)中央首长专线;

  (2)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3)党政专网电路;

  (4)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5)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

  (6)金融、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

  (7)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4.2.4.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4.2.4.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2.4.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4.2.4.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2.5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通信保障指挥部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2.6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7信息发布

  由市通信保障指挥部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

  4.2.8通信联络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集群手机、互联网、会议电视、传真等。

  5 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完成后,各运营商要及时写出事故评估报告,报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5.2责任与奖惩

  为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通信应急事件中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抢修和调查处理,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队伍和已建专用通信网单位的通信保障队伍组成。各单位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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