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91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1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郑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推进全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的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动员会有关部署,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认识担保行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壮大为方针,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有关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疏堵并举、防治结合、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深化整顿、防控风险、强化监管,依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规范经营,形成长效机制,推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细化任务,合力做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既要完成规范整顿工作任务,又要防控风险,维护稳定。

  (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对不同情况的担保机构,分别采取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规范整顿措施。按照既定原则,分步骤开展违规业务疏导消化、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

  (三)依法依规,稳妥处理坚持正面宣传和科学引导,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坚持先易后难,鼓励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控,做好应急处置,妥善处理问题,化解风险矛盾。

  (四)合理规划,有效监管做好担保机构总体发展规划,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顿措施

  (一)宣传排查、制订预案各县(市、区)、各部门对于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要明确宣传基调,统一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加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政策的宣传力度;要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地利用新闻广电媒体、互联网络和多种宣传形式,剖析典型案件及其严重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识别能力,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对本辖区担保公司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对于经工商部门注册,但未在工信部门审核备案的担保机构由工商部门负责,工信部门配合;对于经工商部门注册,在工信部门审核备案的担保机构由工信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进行;对没有任何设立手续的,由所在辖区负责。通过摸排,掌握所有担保机构的办公地点、股东结构、注册资本、经营状况等详细情况。要健全和完善针对担保公司引发的各类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由市领导牵头,县处级领导分包,科级领导联系,“三位一体”的分包制度,确保每家公司都要分包联系到位。要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各县(市、区)要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二)集中整治、分类处理

  1.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作组和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汇报规范整顿工作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规范整顿工作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认真研究担保机构违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违规活动的处置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坚持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