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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91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分类整改,逐步化解到2012年2月底,各县(市、区)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审计部门介入调查重点担保公司的经济账目,认真梳理分析担保机构情况和问题,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采取不同措施,有步骤地落实规范整顿措施,加强监管。对担保公司和集资人员要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1)对银担主业突出、合法合规经营的担保机构,派驻首席服务官工作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强化服务措施,指导公司规范运营,鼓励支持健康发展,培育行业标杆,发挥其在规范整顿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2)对既有银担业务又有违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受到投诉的担保机构,派驻调研组,约谈法人代表,宣讲政策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清理消化违规业务,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理清问题,设定整改时限,使其逐步规范化。

  (3)对于开展违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出现挤兑的高风险担保机构,派驻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约谈公司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进行告诫谈话,宣讲政策法规。掌握公司法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出资人、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二是稳定集资参与者情绪,指导担保公司统计集资参与者情况,确定集资参与者代表,要求担保公司与集资参与者建立沟通渠道,形成有效沟通机制。三是要求担保公司向集资参与者说明资金去向,出示资产证明,通过沟通协商,制定还款兑付方案。四是监督担保公司履行经集资参与者认可的还款兑付方案,尽最大可能通过沟通协商,及时化解风险。

  (4)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前提下,对不积极配合市政府各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组调查稳控,甚至携款外逃、违法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达到立案标准的,经报请市政府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检、法部门提前介入,准确把握法律界限,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稳控工作。

  (5)对有违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业务,清理消化账务;经过整顿、辅导仍达不到条件的,退出担保行业,重新确定经营范围;对个别资不抵债的担保机构,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稳妥处置善后。有违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所有股东不得分配担保机构财产,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6)对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并终止业务,其债权债务和担保责任由其法人公司承担。

  (7)登记集资参与者的基本情况。统计集资参与者的真实身份、合同信息、收付款凭证等详细情况。针对集资参与者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3.及时处置、防控突发事件对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者挤兑、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突发事件,所在辖区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迅速组织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进行处置,2小时内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要建立24小时值班、“4包1”信访制度、案情日报、周通报等工作制度,全力推进调查处置工作。

  (三)巩固成果、建章立制在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完善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担保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担保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落实担保资本金托管制度,确保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建立完善担保业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督促引导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增强风险控制;鼓励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壮大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支持担保机构开展联保互助经营,预防和分散经营风险,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四、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风险防范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风险防范等工作。向重点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协助所在地政府进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市担保机构风险化解工作,集资参与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派驻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工作,突发事件的稳控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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