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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投促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投促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投促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投促委、市统计局 2011年11月)

  


  根据《南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0〕43号)精神,为规范民营经济统计口径,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做出决策、指导工作提供重要依据,经研究决定,对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按照江苏省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现行《民营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和对象是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一)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二)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三)其他联营企业:指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等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七)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合伙企业。

  

  (八)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九)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十)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其他内资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十三)个体户:是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十四)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牵头收集相关部门的民营统计资料,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统计局:负责按月收集、整理、提供地区固定资产民间投资额,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业总产值资料;按季度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营办)提供江苏省《民营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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