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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实施的门票定价成本监审。 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游览参观点运营成本基础上,核定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游览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历史定价成本、成本合理预期以及其它成本事项,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历史定价成本是指依据监审年度对经营者运营成本核定的定价成本。成本合理预期是指在监审期后可以预知的可能增加的合理成本。其他成本事项是指在监审期后可能发生的会影响成本变化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包括: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院)、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供游览参观的场所; (二)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观光车、游船(艇)、漂流竹筏、索道、停车场等设施或者场所。 商业性投资所建并经营的非自然旅游资源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组织实施。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的费用,不能计入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凡与游览参观点生产经营过程无关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完整性原则。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核算,应当以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薪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森林防火防灾费、景区规划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修费、无形资产摊销、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