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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 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促进功能,着力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1.鼓励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民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双轨运行模式,按照“控制数量、注重质量、布局合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构建以实收资本亿元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多层次、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省有1个资本金超50亿元、各设区市有1个以上超5亿元、各县有1个以上超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加强行业规划引导。制定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布局规划,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合理布局,使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针对农业、林业、进出口贸易、科技产业等融资性担保需求迫切的行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3.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社会责任。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企业、微型企业、“三农”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融资性担保金额要占其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的50%以上,并以此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条件,逐步形成与民办融资性担保机构互补发展的格局。 4.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做大规模,做强实力,着力培育一批实收资本超5亿元以上、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市,切实增强对债券、银行间市场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担保能力,不断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的担保需求。 5.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步伐。强化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的再担保功能,鼓励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积极探索“担保+保险”的再担保模式,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6.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财税等部门的沟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营业税免征、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能够准确、及时享受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7.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对为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8.引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国内大型企业、知名机构和外资依法进入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整体素质。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9.推进银担合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贷款利率优惠。省政府金融办和安徽银监局要积极搭建银担合作对接平台,定期评估银担合作情况,为融资性担保业务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