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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9
【实施时间】 2011-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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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以“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为原则,以分配制度改革为契机,调动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区、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加快建立以岗位职责、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激励性分配机制。

  

  (一)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双考核、双挂钩”制度,即: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卫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医德医风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收入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二)合理确定绩效比例。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例,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绩效奖励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严格落实考核任务。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两次集中考核。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各区、县(市)考核结果及时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的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人员的考核,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应突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及职能职责等内容,促使卫生人员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基本的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在实施考核时,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创新考核方式,严肃考核纪律,提高考核质量。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从2012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助标准平均从每人3元提高到4元。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经费。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全国平均水平暂定为10元,由患者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元,患者个人负担2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经费。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各区、县(市)政府在统筹上级有关财政补助后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按序时进度进行预拨,年底再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留用”的方式予以结算,并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0〕9号)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可用于提留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偿还历史债务等。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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