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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9
【实施时间】 2011-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发挥医保和医疗救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项目付费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因病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免。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报销(补偿)后的自付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和额度给予医疗救助。

  

  五、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置1所村卫生室,面积较小、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每所村卫生室配备1名以上乡村医生,最多不超过3名。每所村卫生室应按照省市制定的村卫生室建设标准,配备足够的业务用房和规定的医疗设备,设置规范的工作室和完整的工作制度,并以区、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的岗位培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确保能完成村域范围内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二)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28号),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聘用、业务指导、药械配备、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三)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2月31日前,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市财政按服务人口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专项补助,区、县(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定额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医保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医保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

  

  (四)加强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村卫生室人员应实行合同制,原有的乡村医生在不改变农(居)民身份的前提下聘用。各区、县(市)要制定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村卫生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和聘用人员的依据。

  

  (五)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政策。各区、县(市)在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完成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给予乡村医生政策性补偿。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依法由聘用单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六、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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