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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环境教育基地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建设,做好环境教育专、兼职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网络环境教育学习课程,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供政策、信息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环境教育影视资料,免费向社会提供,并在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设立环境教育资料索取点。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环境教育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全民环境教育大纲。编制、修订环境教育大纲或者编写环境教育教材、读本,应当符合环境形势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全民环境教育大纲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环境教育工作: (一)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的环境教育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落实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公布评估结果; (二)组织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图片巡回展览,开展环境警示教育; (三)组织环境形势报告会,提高决策者的环境意识; (四) 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环境保护示范单位; (五)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六)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七)其他推动环境教育工作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