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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4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强化我市土地执法的属地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十区和从化市、增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主体防控、整改违法用地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对象包括:

  

  (一)属地政府。

  

  1.区(县级市)政府;

  

  2.镇(街)政府。

  

  (二)职能部门和单位。

  

  1.市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

  

  2.区(县级市)政府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机构

  

  成立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国土房管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管执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各区(县级市)应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区(县级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三、考核方式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实行以政府属地管理为主,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与工作方式对应。

  

  (二)实行层级考核。

  

  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县级市)政府、市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实施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区(县级市)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镇(街)政府、区(县级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职能部门和单位实施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三)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以百分制计分。

  

  考核采取考察信访投诉、电话举报、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及其相关档案整理、督导整改违法用地落实情况、实地抽查、综合评分和提交书面工作总结等方式。

  

  (四)考核时间。

  

  半年考核时间为每年7月至8月。年度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单位,与国家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和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相结合,考核时间为本年年末至次年国家卫片执法检查结束。

  

  四、考核内容(具体见附件1-5)

  

  (一)考核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通知》、《意见》和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对区(县级市)政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责任情况。

  

  2.拆除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情况。

  

  具体包括:区(县级市)政府对制止无效、不予整改,违法用地上已建成一层以上建(构)筑物的区以下违法用地,是否在接到镇(街)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政府、国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

  

  3.实施问责的情况。

  

  具体包括: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违法用地的镇(街),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是否在对违法用地事实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及时将相关镇(街)未履行职责的情况,移送区(县级市)监察部门实施倒查问责。区(县级市)监察部门是否在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的移送报告后及时启动问责,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4.控制新增违法用地情况。

  

  具体包括:(1)区(县级市)政府年度、半年新增违法用地数量实行指标控制。区(县级市)政府年度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是否高于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签订的年度防控整改违法用地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数量,半年新增违法用地限制性指标是否高于年度限制性指标的1/2。(2)区以下违法用地量是否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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