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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体育总局关于开展“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百人计划”培养对象首批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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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拔要求

  (一)选拔范围

  “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百人计划”培养对象面向全国体育系统(含各省级体育部门所属科研教学单位、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体育总局和地方共建体育院校)进行选拔。

  (二)选拔对象

  全国体育系统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及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不含体育教练员,体育教练员相应人选的选拔培养纳入精英教练双百培养计划统筹考虑)。其中,重点选拔体育科研、体育教学、运动医学、体育工程等领域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三)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潜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水平高,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开拓能力,对本专业、本领域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水平有较深了解,善于继承,勇于开拓创新,现为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3、学风端正,团结同志,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4、年龄在45岁(含)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5、体育科研、体育教学、运动医学、体育工程等领域的人选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等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或发表的论文被国外权威的检索机构收录;

  (2)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

  特别优秀或贡献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条件。

  (四)选拔程序

  1、单位推荐。各有关单位根据人选选拔工作总体安排和选拔条件,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履行专家评审、有关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推荐公示等规定的推荐程序后,提出本单位推荐人选报体育总局。

  2、组织审批。体育总局人事司会同有关职能司局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并报体育总局审批。

  3、公布名单。培养对象确定后,在全国体育系统公布名单,并颁发“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百人计划”培养对象证书。

  三、培养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接受或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1、为培养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创造条件,培养对象每年脱产或集中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5天或90学时。

  2、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养。组织人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体情考察,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3、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创新能力。创新培训方式,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安排培养对象参加体育系统内外、国内外各类专业技术专题培训、研修和考察,拓宽培养对象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视野。

  4、为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访问,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术技术动态和趋势搭建平台。每年组织一至两期以培养对象为主体的学术研讨会,促进培养对象相互之间的横向学术交流。

  (二)积极引导培养对象在专业技术第一线发挥作用

  1、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通过竞争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培养。体育总局管理的体育科研项目和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培养对象,且须安排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共同负责人。

  2、依托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和重大赛事科技服务,发挥培养对象的骨干带头作用,加强对培养对象的重点培养、使用,并在科研设备和科研资料有效利用方面为培养对象提供方便。

  3、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培养对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培养,促进培养对象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提升,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梯队建设。

  4、积极吸收培养对象参加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学术团体,鼓励培养对象积极参加其他专业学术团体。

  (三)做好培养对象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1、加强体育总局职能部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和培养对象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培养对象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培养对象配备科研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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