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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结果实施评价;对重要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截止评价年度的项目支出完成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编制“一上”、“二上”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者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林业局职能及林业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率、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科学论证,制定的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者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国家林业局预算单位或者项目特点而设定,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整体预算支出或者项目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确认的标准。 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根据具体项目与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中的赋值,加以确定。 绩效评价结果的等级根据既定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对所评项目进行综合计分得出。考评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 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