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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规发[2011]25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制度、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绩效评价专家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并根据绩效评价项目的不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成立项目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林业局的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上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对象和不同内容设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和落实财政部的整改意见,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国家林业局可予以表扬或者继续支持;其中满足财政部表彰条件的报请财政部予以表彰。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者评价结果较差的,国家林业局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内容或者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预算。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林计发〔2007〕5号)同时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0〕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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