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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规发[2011]25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预算与预算执行结果、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部门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拟定全国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与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负责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与项目;具体组织、指导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确定与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整改意见;配合财政部进行再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委托专家实施的方式(成立绩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接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初步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一上”组织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一下”通知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

  (三)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二上”调整申报试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对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调整。

  (五)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将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汇总上报财政部。

  (六)根据财政部批复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及其绩效目标,向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批复下达试点项目绩效目标。

  (七)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八)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方法。

  (九)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收集资料、审查核实资料、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考核,开展绩效评价。

  (十)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提交绩效报告。

  (十一)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并向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二)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十四)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确定与绩效目标申报的周期与节点(与部门预算编制周期完全相同):

  (一)“一上”、“一下”阶段。

  6-7月: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布置绩效评价工作,国家林业局初步确定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通知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一上”申报绩效目标,国家林业局“一上”汇总报财政部。

  8-10月:财政部对“一上”绩效目标、试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一下”通知试点项目。

  (二)“二上”、“二下”阶段。

  11-12月: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二上”调整编制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随“二上”报财政部。

  下一年度3月: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及绩效目标情况,批复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写提交绩效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形成汇总绩效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情况、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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