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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1〕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加快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保障孤儿权益的政策措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二、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要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安置、养育孤儿。

  

  (一)亲属抚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监护能力的,要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有效遏制父母遗弃子女现象的发生。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分散在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其他机构的孤儿,应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内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建造单元式居所,为供养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三)家庭寄养。各地在开展监护、收养、寄养、助养活动时,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平台,建设小家庭养育机构或家庭寄养指导中心,重点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相联,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社会助养。积极倡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抚、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工作,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三、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健全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合理统筹确定各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民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完善我区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化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保(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未能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的社会弃婴,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切实提高孤儿医疗康复救助水平。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室、康复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严防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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