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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全面落实好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切实完善和保障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学龄前孤儿到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全额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就近就地入学,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各类优惠资助政策,孤儿所在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情感关爱,为孤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要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就近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大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的,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创业。孤儿成年后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创业能力培训、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岗位竞聘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并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成年孤儿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可优先推荐入伍。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服务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工程。充分发挥地级市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生活场所。各地要切实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条件,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经费由各地财政预算、民政部门管理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结构,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工作者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力量。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对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事业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要纳入卫生、教育系统职称评定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倾斜。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以及其他困境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发挥对社区儿童的辐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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