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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工作标准。统一的网络硬件平台覆盖所有网格,采集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符合基础指标要求,信息动态入库率达到90%以上;信息数据库明确专人维护,信息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定期上传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要与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社会保险、仲裁和信访等信息系统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建立完善“两网化”管理基本制度。省、市两级要将建章立制作为推进“两网化”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制度、网格责任与巡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网上报告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等各项制度。制定相应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两网化”管理长期稳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工作标准。“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要明确各级监察机构职责分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制度,要规范协管员招聘、录用、培训、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考核、奖惩等内容;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制度,要明确用人单位用工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方式、更新周期、管理方式及用途;网格责任与巡查制度,要明确网格各项职责的工作要求、任务目标;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网上报告制度,要规范各级网格通过网络报送的内容、时限和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要规范信息系统建立、运行、维护的标准和使用方式;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要规范信息归档标准、档案保存时限、保密要求等。

  

  (五)落实“两网化”管理工作经费。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安排必要的“两网化”工程建设经费。自2012年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预算中,要通过设立专项财政经费科目、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合理利用金保工程建设经费等渠道,将“两网化”管理建设工程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的人员经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可通过划拨财政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保障公益岗位条件的,可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工作标准。“两网化”管理的工作经费、必要业务经费、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人员经费有明确、固定的来源渠道;每个网格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有接待投诉举报、调解纠纷等功能区域,悬挂明显的标牌、标识;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台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要求的计算机,配备打印、传真、复印等办公设备,开通办公、举报投诉电话,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配备移动办公终端设备。

  

  四、职责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推行“两网化”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指导督查。制定全省推行“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统一开发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统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基本管理制度,统一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工作证件及胸牌,制定“两网化”管理工作考评办法;指导各设区市在劳动保障信息平台上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联网和信息共享;组织对各设区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推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规划、指导县(市、区)合理划分网格,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培训、考核;负责运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信息网络平台;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对县(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进行网格划分和管理,配备网格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并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乡镇(街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督促行政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对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管;负责对乡镇(街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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