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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 (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月)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是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作为现行医疗保障和其它救助制度补充的重要举措,坚持“救急救难、扶危济困、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公开公正、便捷利民”原则,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2、 急性白血病;3、尿毒症;4、先天性心脏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地中海贫血;7血友病。 第五条 资金筹集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它收入。 市级财政2012年拨付1000万元作为市级大病救助基金,今后每年根据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予以适当补充,市红十字会应积极向社会各界筹募救助资金,增加救助资金总量,与省级“大病救助基金”共同开展救助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省、市有关表彰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5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覆盖面。 第六条 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其它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或补助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予以救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它社会医疗救助指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省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不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