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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6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对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第七条  救助时限

  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第八条  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三)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证明。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凭相关收费单据;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到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由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信息证明;未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未参保证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已经得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证明。2、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1)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2)住院收费单据(即发票)原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收费单据或原件存档证明;(3)住院费用总清单。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4)抢救时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清单及抢救证明。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开设银行卡或存折: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的同时,再填写《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可在福州市红十字会网站(www.fzredcross.org.cn)“大病救助基金”网页下载或到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取],经相关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等审核盖章后,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手续完备证明材料一套,送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 初审

  县(市)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发放两份《申请表》(省、市各一份),指导申请人填写,并对其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计算自付费用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关审核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2个工作日以快件邮寄市红十字会。

  在审核过程中,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全补齐,重新报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复核

  市红十字会对县(市)区红十字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合格者,在1~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红十字会审定(市级扩大救助病种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省红十字会在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

  接到省级红十字会对救助对象给予救助并告知相关信息数据后,市红十字会根据扣除已经救助补偿部分款项,按照市级大病救助标准,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再予救助。

  对于扩大救助病种的申报材料,市级红十字会应及时登记汇总,录入相关数据库;并对上报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评审结果通过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市红十字会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县(市)区红十字会。

  对于申请人资料不全、手续不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县(市)区市红十字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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