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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市[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建办市[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今年继续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报表工作。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http://zbdltj.mohurd.gov.cn),填报2011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书面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建筑市场监管司 明 刚 010-58933262

  

  信 息 中 心 秦海春 010-58934536

  

  010-58934446(传真)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25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二)企业隶属关系

  (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都应执行本报表制度。企业应按照全国标准和统一编码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三)主要指标内容包括:建招1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建招2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建招3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建招4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四)本报表制度为年报,报告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和网上填报两种形式填报。填报企业应于年后3月10日前将报表通过网络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网站,同时按属地化原则将书面资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数据(网上数据和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后,于年后4月20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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