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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市[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58.营业成本: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计,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的本期实际数与企业会计“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本期累计数,两项合计后的数填列。

  59.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的本期实际数与企业会计“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相应明细项的本期累计数,两项合计后的数填列。

  60.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营业利润”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1.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2.所得税:指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所得税”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3.资产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63≥64+65)。

  64.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5.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6.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7.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67=63-66)。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

个体经营

410

个体户

420

个人合伙



  

  (二)企业隶属关系

  

代码

隶属关系

110000

1、地方: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区

650000

新疆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910000

2、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

9200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930000

总后营房部管理单位



  

  (三)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1995年2月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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