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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9.其他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除以上工作以外其他工作的人员。 30.期末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30=31+32+33+34)。 31.高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2.中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3.初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4.其他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5.期末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35=36+37+38+39+40+41)(注:同一个人获得多项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者,优先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如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可填写与本人在本单位担任的主要工作任务关系最密切的注册执业资格,不可以分别填列与重复统计)。 36.注册造价工程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7.注册建筑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8.注册工程师:指取得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9.注册建造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0.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1.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指除以上系列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类别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2.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42=44+45)。 4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合计中,所有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42≥43)。 44.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发包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含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合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 45.招标人为其他单位: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发包人为其他单位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 4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所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合计(46=47+48+49+50+51)。 47.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48.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49.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0.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1.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除招标代理业务、工程监理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2.营业收入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计(52=53+54+55+56+57)。 53.工程招标代理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取得的代理酬金等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4.工程监理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监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5.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6.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7.其他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除经营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