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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德政发〔2008〕3号)的要求,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年度环保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依据。 (三)对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三方面工作,每一项考核成绩优秀的将予以奖励。 (四)对综合考核成绩或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管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每一项考核成绩较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特别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环保评优树先的资格。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德州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2.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3.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一、“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年度考核”总分为400分。 二、考核指标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每一指标权重占综合得分的25%,即各项指标分值为100分。 三、各项指标的得分根据“十二五”目标完成率、当年削减率和年度污染物绝对减排量综合确定,分值分别是50%、40%和10%。各项指标的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 单项指标总量减排得分={〔(某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高值-13县市区“十二五”目标完成率最低值)×50%〕+〔(某县市区年度削减率-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削减率最低值)×40%〕+〔(某县市区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高值-13县市区中年度净削减量占全市净削减量的比例的最低值)〕×10%}×100 四、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为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附件2: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环境管理工作考核总分300分,其中,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分值12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分值各60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分值各30分。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4个方面工作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根据考核情况扣完为止,不再累计负分。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 (一)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考核范围。市控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已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判定超标情形。 1.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3天的; 2.人工监测数据超标的; 3.拒绝检查、弄虚作假的; 4.无特殊原因,城镇污水处理厂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200mg/l,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675-2007)的; 5、国家、省、市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监测、“四个监管办法”发现的超标情形,均视为超标。 (三)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计算方法。重点企业采取月度统计、年终累计的方式。年达标率计算公式:∑〔(当月监测达标企业数/辖区内企业总数×60%+当月监测达标污水处理厂数/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总数×40%)〕/12。 (四)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得分=年达标率×120。 二、环境安全防控考核扣分 对环境安全预防、环境安全预警和环境应急处理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扣分。 (一)环境安全预防。 1.凡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本年度辖区内环境风险源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未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的、未落实预警监测措施的、未制订环境应急预案的,每个单位扣除1.5分。 2.本年度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建立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的,每发现1次扣除1.5分。 3.县(市、区)环境应急预案未通过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的,扣除3分。 4.未按规定(1次/年)组织环境应急实后演练的,扣除5分。 (二)环境安全预警。 1、辖区内风险源单位及城镇城市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发现1家(次)扣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