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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当地环保部门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辖区内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发现1次扣3分。

  (三)环境应急处理。

  1.本年度辖区内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当处置的扣10分。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30分;未妥当处置的扣60分。

  3.发生重大(ⅱ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取消环保评优树先资格。

  4.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当处置的,不扣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5分,未妥当处置的扣10分。

  三、环境监察考核扣分

  环境监察考核扣分的因素包括辖区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及对环境信访、舆情监测等反映的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突出环境问题。

  1.河流考核断面每出现1次橙色预警,扣0.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发生1次加扣1.5分。每出现1次红色预警,扣1.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发生1次加扣3分。

  2.对于擅自增加或更改入河排污口的,每发生1次扣5分。

  3.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由市环保局检查发现的:

  (1)排污单位超标排污或存在使用暗管、渗坑或私设排污口等偷排偷放行为的,每发现1起扣1.5分;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生1起加扣3分。

  (2)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口整治不规范、未按规定处理处置污泥,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且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3)辖区内“土小”企业违法生产,发现1次(家)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取缔的,每发生1次(家)加扣1.5分。

  (4)凡是经调查排污单位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且当地环保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5分。

  4.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被国家、省发现的,除按照“由市环保局检查发现”进行扣分外,每发生1次(家)加扣5分。

  (二)环境信访监测调查核实工作。

  1.凡是经调查举报人举报属实,且县(市、区)环保部门未调查处理的,每发生1起扣3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起加扣1.5分。

  2.对同一环境问题,因查处不到位而出现重复信访的,每发生1起扣2分。

  (三)舆情监测调查核实工作。凡是经调查新闻媒体报道属实,且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查处或未查处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3分;县(市、区)环保部门未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每发生1起加扣1.5分。

  四、环境监测考核扣分

  (一)人工监测情况。按照市环境监测计划,各县级监测站要承担包括境内河流断面、省控市控入河排污口、市控以上废水废气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例行监测、监督监测、总量减排监测、安全预警监测及农村“以奖促治”专项监测。

  1.未按照市监测计划要求频次、点位开展工作的,扣10分。

  2.以市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项目为准,每发现缺少1个项目,扣0.5分;实验室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每项扣1.5分。

  (二)在线监测建设与运行情况。

  1.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一是列入国控、省控名单的重点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未与省、市、县三级监控中心联网的,或已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未经市环境监控中心验收并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1家(例)扣3分。二是列入市控名单的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未与市、县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发现1家(例)扣1.5分。

  2.在线设备的日常管理。一是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自动监测数据超过误差范围,或上传数据与分析仪数据不一致的,每发现1次扣1分。二是在线监测设备的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发现1家扣1分。三是在线设备管理档案材料不全,不能真实反映在线设备的运行过程的,发现1次扣1分。四是对私自调节在线设备参数的,发现1次扣10分。五是在线监测设备单次故障超10天及以上的,或全月累计超过15天的,发现1次扣2分。六是不按时足额缴纳运营费用的,每个企业扣1.5分。

  五、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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