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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扣分考核,考核依据为在各种执法检查、日常环评审批及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凡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在环评检查和执行环节中查处的未批先建项目、未批投入生产项目、批建不一项目、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拆分环评审批项目、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审批项目,每查处1个扣1.5分。 (二)凡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在“三同时”制度执行环节中检查发现的未验收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而批准试生产的项目,每查处1个扣1.5分。 附件3: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考核总分300分,综合考核主要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水质、境内河流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立与运行等三方面情况。主要河流断面水质120分,入河排污口、境内河流水质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的分值各60分。 一、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水质和境内河流水质考核计分细则 (一)计分原则。 1.按市环保局统一公布的考核断面进行,以断面水质为考核依据。其中主河流按出境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设立控制断面的,按出境断面及控制断面水质均值为考核依据。 2.按《“十二五”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达标率进行计分。 3.cod、氨氮权重分别为50%。 4.辖区有多个主要河流、入河口、境内主要水体的按均值计入。 5.实行月度考核,年终累计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分,按权重折算计入总分。 (二)计分公式。月度考核得分=分值×〔1-(cod指标断面水质月均值-年度目标值)/年度目标值〕×50%+分值〔1-(氨氮指标断面水质月均值-年度目标值)/年度目标值〕×50%。注:超出最高分值的按最高分值计,得负分的按0分计。 二、“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计分细则 污染点源提标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的“递进式”治污模式的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各占20分。污染点源提标治理工程以通过市局验收为完成,按完成率20计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按实际再生水利用率年度目标完成率20计分;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按人工湿地净化处理工程实际建成容量年度目标完成率20计分。 三、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终考核得分=主河流(∑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入河排污口(∑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境内水体水质(∑cod月得分+∑氨氮月得分)/12+递进式治污模式建设与运行情况得分。 (二)对枯水期主要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水质均值好于年度目标要求的,在年终考核时按每1%加1分给予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对未按要求编制《“十二五”流域生态修复及湿地建设规划》且没有按期实施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