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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安监二[201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安监二〔2011〕176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

  

  为严格规范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青海省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按规定已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企业除外)。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指导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除外)。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视企业投资规模大小、危险有害程度和工艺路线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及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委托实施。

  

  委托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事项应当告知企业所在地的州(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受委托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受委托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受委托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三)新建企业应建在规划的化工园区内或化工集中区域;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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