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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逐级将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州(地、市)、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含中央驻青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实施、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依法持证上岗情况;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八)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十)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素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 (十一)企业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监测监控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十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十四)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五)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十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报告、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十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十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州(地、市)、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重点突出、科学规范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检查表,明确被检企业名称、数量、时间、内容、频次。监督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州(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达到100%。 每季度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检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三)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安全监管〔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