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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对实施《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为确保我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有效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关于行政强制规定清理。 重点对今年9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及其依据,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 重点对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其他主体进行清理。 清理的内容包括:实施的全部行政强制事项、具体实施主体及其依据。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起草的市政府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报送清理结果。其中,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要逐件填写《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法制办审查认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填写《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法制办审查确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实施或者起草的,主要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工作,在提出清理处理建议时必须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实施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由市级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统一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物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而实施的,其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第二,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相对于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