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33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1〕3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进一步巩固今年以来食品安全整顿成果,保证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市政府决定,于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2月7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和省、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2011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部署要求,按照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继续排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突出重点区域进行节前食品安全综合治理,重点开展以鲜肉及肉制品、超市熟食卤菜、“地沟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影响广大群众饮食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加工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节日食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生猪“瘦肉精”抽检比例10%以上,上市肉品“瘦肉精”抽检合格率100%,出厂(场)肉品100%出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确保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发生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大型超市卤菜抽检全覆盖,抽检品种达20%以上,对菌落总数严重超标或发现致病菌的经营单位处理率100%,通报率100%。

  

  (三)加快推进《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普法宣传和贯彻实施,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于《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知晓率达90%以上。完成对我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普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餐厨垃圾管理数据库。按照我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将大型宾馆、饭店、机关食堂的餐厨废弃物纳入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管理。

  

  (四)全力排查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的线索,查办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端掉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的黑窝点、黑工厂,打击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主要任务

  

  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围绕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食品品种,重点加大对粮油制品、熟食卤菜、乳及乳制品、婴幼儿食品、豆制品、调味品、糕点、酒类等节日需求量较大食品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管理。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全面开展鲜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

  

  按照《江苏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鲜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畜禽养殖环节,重点治理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喂食泔水、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畜禽屠宰环节,重点治理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的行为。肉制品加工环节,重点治理购进非定点屠宰企业鲜肉、使用未经定点的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原料肉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流通环节,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餐饮服务环节,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进出口环节,重点治理备案养殖场、备案屠宰加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原料,不按规定对原料、产品进行检测,以及使用违禁药物、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各监管环节要依法严肃查处不如实准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等行为。牛、羊、禽类等其他动物屠宰治理工作,由商务部门制定治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商务局、卫生局,无锡质监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县)、区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