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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省百个产粮大县投资105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100万亩,并完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

  4.机耕便民道建设工程。实施“进组”、“入院”和“到田”机耕便民道建设20万公里。

  5.防洪减灾工程。加强渠江等主要江河防洪控制性工程,基本完成“六江一干”(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雅砻江、长江上游干流)重点河段堤防工程,继续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完善水文、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山洪灾害防治。

  6.农业农村灾害防御系统建设工程。在灾害易发区建区域气象观测站600个,交通气象观测站100个,风廓线雷达5部,新一代天气雷达3部,气象技术装备应急储备库6个;建立和完善农村雷击高发区避雷示范设施;建立新一代天气预报综合业务系统,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农业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7.农业生产气象保障服务工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建设,建设省级飞机增雨基地,市、县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156个,地面作业基地4个,标准化作业点100个。建设农业气象业务服务和科技支撑体系,农气移动观测业务平台及生态环境卫星监测、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农业气候资源开发评估服务系统。

  8.森林草原防火体系建设。建设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阻隔系统、通信和信息指挥系统、扑救装备能力建设、宣教能力建设、物资储备库建设、火灾评估与火案勘查系统建设体系等。

  9.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退耕还林、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生态恢复与保护、川西北防沙治沙、石漠化综合治理、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经营、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川西藏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10大生态建设工程。

  (三)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1.挖掘家庭经营增收潜力。启动实施农民收入促进计划。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两个带动”,以成片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为载体,引导农民围绕市场优化种养结构,推进标准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优势特色种养业。积极培育大凉山、川藏高原、金沙江流域、大巴山、川中丘陵、成都平原等区域和主要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着力打造一批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力争“三品一标”优质特色农产品达到4000个。扶持“农超对接”等多形式、多途径的产销对接,推动农产品直接进超市、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开拓农产品境内外市场,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加快发展特色林产业和林业立体经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培育扶持乡村农家乐群体,同时加快“林农乐”、“渔家乐”发展。鼓励农户通过专业合作,从事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竹木工艺品、针织品、绣制品等家庭手工业,大力发展与加工企业配套的农户家庭小型手工作坊。鼓励农民进入商贸流通领域,从事餐饮、娱乐、商品营销、运输服务,增加经营收入。

  2.提高工资性收入水平。转变劳务经济发展方式,开发劳务产业发展潜力。优化培训结构,以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以及水库移民为重点对象,以具有地方特色的高技能型、创业型专项培训项目为重点,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巩固传统劳务品牌培训,每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力度,依托小城镇建设、农村资源综合开发建设,以及本地企业和农民专合组织用工需求,促进就地转移就业。结合乡村旅游、城郊餐饮和住宿等产业的发展,开展定向定岗培训,增加就近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拓展农村存量劳动力尤其是妇女的就业空间。继续巩固和扩大省外和国外劳务市场,每年递增转移输出农村劳动力20万。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促进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3.增加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加大强农惠农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国家投入农民持续获利的有效形式。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农户的补贴,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转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成为农民生产经营资本的多种途径,通过出租、入股等形式让农民获取更多财产性收益。支持、鼓励农户间的土地和林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种植大户和林业大户;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现代农业建设。探索放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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