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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定期举办家庭服务业招聘专场,为家庭服务业企业免费提供服务。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加强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建立“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家政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促进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从业人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三)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方式。 (四)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佣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