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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阜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全市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区)级财政补助各按10%标准承担;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助30%,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各按35%承担。 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15元)标准承担。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标准为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和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8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此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如此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能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