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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徐州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法监督领导干部行使经济权力,正确评价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独立核算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政工领导和副职领导,下同);被临时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和审批的负责人等。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审计: (一)担任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职责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履行经济职责的人员。 (二)拟晋升职务或离任时,年内未对其进行审计的; (三)即将离任或因工作调整不再主管或分管经济工作的; (四)负责工程、物资、服务采购以及其他专项经济工作的; (五)经济方面有情况需要核实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科学制定审计周期,对财物集中、风险较大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应每2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 市公安局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市公安局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对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 县(市、区)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县(市、区)公安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其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保守审计秘密。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设有审计部门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纪检、人事、督察、审计、信访、计财及法制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部门设立办公室。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二)指导和督促所属部门严格依照本细则履行职责; (三)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四)审议审计计划,审定本级审计对象; (五)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六)组织交流和通报审计工作情况;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调; 审计部门负责承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人事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和基本情况以及提出委托审计建议,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纪检、督察、信访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廉政建设情况和信访举报线索,报告对经济违规违纪问题的追究处理情况; 计财、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经济活动资料和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利用审计成果完善规章制度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