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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
【颁布时间】 2011-09-30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归档日期

 



  

  审核类 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登记变更事项

名称

 

 

经 营 者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

 



  

  审核类 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文号

 

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情况

正本:副本:



  

  通知类 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个体名预核字〔  〕第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 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至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名称正式生效。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通知类 3.2

  
受理通知书

  ( ) 个体登记受字〔  〕第  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登记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通知类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个体登记不予受字〔  〕第  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通知类 3.4

  
准予登记通知书

  ( ) 个体登记准字〔  〕第  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您领取/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除外)。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开业、变更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通知类 3.5

  
不予登记通知书

  ( ) 个体登记驳字〔  〕第  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和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其他类 4.1 (共2页)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种类、数量

正本 副本  ( )份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原因

 

遗失  公开作废声明 (原件附后)

 

毁损  毁损证明 (原件附后)

 

其他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年月  日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申请类 4.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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