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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类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其他类 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内地的相关信息; 2.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须选择提交一种; 3.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其他类 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大陆的相关信息; 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