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档次每年给予5元、10元、15元的不同标准补贴。 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农村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年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参保缴费人员,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30%,70%由个人承担。 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600-10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各级财政的缴费补贴资金和代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原《张家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到2011年11月底,从2011年12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照本方案执行;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和代缴标准按照本方案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4.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缴费期间不得中断,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部分由县财政按年补贴5元,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制度实施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特殊参保人员补缴时,政府不再为其代缴。 5.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 农业户籍(含小城镇)的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间为:16岁以上指1994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出生的,60岁以上指195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出生的;非农业户籍的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间为:16岁以上指199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出生的;60岁以上指1951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出生的。 (三)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委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日期。个人账户储存额以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进行结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1.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性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不包含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参保缴费。 2.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6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安排,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3.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资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4.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必须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向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注销养老保险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