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总结验收(2011年11月1日-11月15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验收。督查验收工作采用听取报告、查看报表资料、现场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在督查验收的同时总结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应用,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国土局、计生局、统计局、公安局、残联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县委组织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配备,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资料移交和衔接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负责中央、省、市财政和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归集和养老金的拨付;负责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保障,业务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县编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配备工作。

  

  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户籍认定工作。

  

  民政局、残联:负责五保户、残疾人的认定工作。

  

  计生局:负责计划生育优抚对象的资格审查,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及具体业务经办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推行和扩面征缴工作。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做好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调查统计、人员核定、对外公示、人员变动、到龄人员上报等具体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审核、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等工作,指导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工作。乡镇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复核和个人缴费的收缴上划等工作。人员配置由县政府确定。

  

  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各乡镇要按照由易到难。以点带面、分层落实、整体推进的办法,多措并举,狠抓扩面工作。重点以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人口和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人口参保为突破口,带动其他人员积极参保。同时要确定一个重点示范村(一般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抓,树立样板,推动面上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三)严格考核,完善机制。县政府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所承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合理量化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严格考核。对认识明确、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本实施方案适时调整。原中共张家川县委办公室、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家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县委办发〔2010〕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马中奇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何吉洲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冯建新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 马国杰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济安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马小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