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领取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领取人凭经办机构审批核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凭卡(折)领取。

  

  四、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县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过渡户、基金支出户,乡(镇)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过渡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归集到财政专户,乡(镇)按月将收缴的基金(含本金和利息)全额上解到县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试点工作按照三个阶段分步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26日-9月10日)。

  

  由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县上召集全县各乡镇(社区)、各部门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全方位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调动城乡居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抓好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工作。一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乡镇要集中时间组织干部深入村组、社区进行宣传动员。县级各部门在本单位和系统内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要安排干部到所帮扶乡村(社区),配合基层干部采取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要全面调查摸清农(居)民底子。各乡镇要在开展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门,尽快摸清本乡镇各村、组(社区)、户的基本情况,彻底查清应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及缴费数额。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启动阶段(2011年9月15日-9月30日)

  

  1.及时召开启动动员大会。在做好各项试点准备工作后,要适时召开乡镇负责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村社保经办人员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筹协作,全力以赴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认真组织政策业务培训。启动动员大会后,由县经办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掌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的基层骨干,使他们成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员、发动员、组织员、经办员。

  

  (三)实施阶段

  

  1.检查验收(2011年10月3日-10月15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的机构、人员、网络设备、办公场所到位情况及金融经办机构网点和设备运行、基金账户设立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启动实施。

  

  2.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发放(2011年10月16日)。各项基础工作到位后,各乡镇要及时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人数的核定,以家庭为单位确认缴费人员,并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与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同时开始对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发放养老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