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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关于促进进口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五十)实现汕头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卫生检疫“零候时”,最大限度压缩船舶在港非生产性时间。

  (五十一)全力推进潮汕机场的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和配套,优化空港口岸检验检疫通关环境,为汕头招商引资、交流合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十二)探索应用废塑料、废五金电子等进境废物原材料电子监管系统,促进可再生资源扩大进口。采用全天候检验放行措施,促进煤炭、天然气、水果和大豆等大宗商品的进口。促进产品原料等产品进口加工复出口。

  十九、落实海事便利通关举措

  (五十三)建立进口岸船舶绿色通道,实施“一次性”办结手续。各海事处实行24小时预约制,设置热线电话和专门岗位优先办理进口岸手续,随到随办;船舶在港停留时间24小时内的,进出口岸手续同时办理。

  (五十四)实行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psc)预约制。进口岸船舶安全检查和psc实行预约制,随到随检,不得影响船期,半年内不重复检查。对“安全诚信船舶”,给予24个月内免除船舶安检优待。

  (五十五)提供海事交通组织便捷服务及航运资讯服务。进入汕头船舶交管中心覆盖区的进口船舶获通行、锚泊、进靠、信息提醒等“优先服务”便利,最大限度减少船舶待港时间。密切关注国际航运市场走势,为国内外航运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支持。

  二十、加强大通关建设,促进汕头口岸业务快速发展,做大做优产品进口

  (五十六)加强大通关协调工作,建立促进进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进口环节遇到的问题。

  (五十七)加快广澳港区口岸查验“一站式服务”综合办公楼的建设,进一步优化口岸发展的软、硬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

  (五十八)加快《粤东电子口岸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联检部门与港务部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进出境船舶申报效率与码头设施的使用率,降低船东、船代、进出口企业、货主企业等的运营成本,改善口岸进出口软环境。

  (五十九)积极争取国家赋予我市为汽车、药品及特定农产品等指定商品进口口岸,取消对汕头进口限制。

  (六十)积极争取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神华煤炭运销公司等负责代理华能海门电厂煤炭进口业务的企业在汕头注册设立有煤炭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子公司,大力支持我市有经营能力企业向上级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协调解决汕头口岸煤炭进口纳入我市进口统计问题。

  (六十一)建立重点进口企业联系制度,各单位分别挂钩联系我市有关重点进口大户,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工作,了解企业内在需求,积极帮助企业扩大进口业务。

  二十一、积极发挥商协会中介作用,扩大进口宣传培训

  (六十二)充分发挥贸易促进机构在扩大进口中的中介桥梁作用。引导和鼓励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根据需要开展进口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六十三)加强部门合作,协同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引导企业用好国家、省、市有关促进进口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切实发挥扶持措施对促进进口的撬动效应。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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