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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4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7
【实施时间】 2011-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高崎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6.2.4 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继续执行避风港南口门的把守职责,严禁工程船、沙船、油轮等船舶入港避风,维持避风秩序。

  

  6.2.5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负责进行现场风力情况的测定与数据整理汇总,并作为渔港抗台风基础资料保存。

  

  6.2.6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加强港区监视,派专人驻守监控系统,统计进港船舶数量与种类,及时掌握港区动态情况;组织落实人员撤离使用的船艇并集中停泊待命。做好避风人员应急撤离进入避风场所的各项准备工作。

  

  6.3 ⅰ级响应: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ⅰ级应急响应通知”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警报,正面登陆的可能,外围风力影响到我市)

  

  6.3.1 高崎渔港防台风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到位,做好人员撤离上岸的所有准备。接到撤离指令立即组织人员应急撤离。

  

  6.3.2 武警、公安、边防、消防、卫生等部门人员及装备到位。

  

  6.3.3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检查上岸点、撤离线路、避风场所情况以及撤离人员上岸所需船舶到位情况。各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港区巡查,保障避风秩序。

  

  6.3.4 各相关单位执法管理船艇、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避风各项准备工作。

  

  6.3.5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抢险队伍进驻高崎避风港待命。

  

  6.4 人员撤离

  

  6.4.1 人员撤离预案启动:接到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台风人员应急撤离指令后,或渔港内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时,或台风风力已经达到应该撤离人员的强度时(即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港内150马力以下小渔船、无动力船舶和不具备防抗相应台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上岸,在12级风圈到来6小时之前,港内150马力以上渔船及其他港内避风船舶的所有人员撤离上岸),启动高崎渔港人员应急撤离工作预案。

  

  6.4.2 撤离具体办法:

  

  6.4.2.1 利用广播、登船通知等形式,传达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台风人员应急撤离指令,动员船上人员携带必要物品(如雨衣、手电、救生衣)安全撤离。

  

  6.4.2.2 闽台建港公司开启全部港区强光照明设施。

  

  6.4.2.3 副总指挥具体组织厦门渔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漳州市有关部门、武警等部门开展人员撤离上岸工作;由厦门渔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成6个小组(厦门渔监局2组,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组),每组1艘艇船(共计6艘),负责人员输送;武警人员分成六组,每组6人,负责登船进行人员劝离工作,对拒不按要求配合撤离的人员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安全撤离并妥善安置。

  

  6.4.2.4 设置1艘机动艇,由支队负责,武警2人配合,随机检查并安全劝离遗漏未上岸人员,处置其他突发事件。

  

  6.4.2.5 撤离上岸的人员,由避风港管理处负责秩序维护并引导至避风场所。

  

  6.4.2.6 撤离人员上岸的统计,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应急分队两个组人员负责,分别统计从北堤以及东堤撤离上岸人数。

  

  6.4.2.7 撤离人员避风场所由避风港管理处一名领导及工作人员6-8人及公安3-5人维持秩序。

  

  6.5 台风解除。当接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年××号台风应急响应通知”,台风警报解除时,启动台风解除预案:

  

  6.5.1 根据上级指示,终止防台风人员紧急撤离状态。

  

  6.5.2 及时组织人员返港登船工作。

  

  6.5.2.1 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负责组织人员分批返港,厦门渔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专人在岸上、港池维持、疏导返港人员有序登船。

  

  6.5.2.2 厦门渔监局出动渔监艇1艘、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动执法艇1艘负责港区水域巡查,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6.5.2.3 台风警报解除后,避风港管理处应协助南北堤避风船舶解缆,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疏导避风船舶有序离港。

  

  6.5.3 厦门渔监局协调相关部门,指挥避风渔船按指定航线(鼓浪屿以西航道,不得穿行厦鼓水道)出港。

  

  6.5.4 各单位及时收集受灾情况,书面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电话:5396300;传真:5396399)。

  

  6.5.5 厦门渔监局负责将每次防台风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并发布渔港通报。

  

7.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厦门高崎渔港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崎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08〕14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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