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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字[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11―2012年申请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11-2012年申请指南》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1〕2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卫生单位,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1〕2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11-2012年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现将《申请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县属卫生机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11-2012年申请指南

  (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申报须知


  一、总体目标

  通过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首发专项)的支持,推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进一步培育优势技术,增强研究实力,促进成果与适宜技术的普及应用,提高防病治病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实施期限

  项目的实施年限最长为三年,即开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最后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三、资金来源

  首发专项项目经费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和匹配经费两部分。其中匹配经费只针对非全额拨款单位,即要求非全额拨款单位应自筹匹配经费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全额拨款单位不需匹配经费。

  首发专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其中,市财政专项经费只编制第一年和第二年的预算;匹配经费可根据需要编制三年的预算。项目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分年度拨付。

  

  四、项目类型及经费安排

  首发专项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应用研究为主。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普及应用项目和青年项目。

  (一)重点攻关项目

  针对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重点问题,需通过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合作,联合开展的多学科、多中心的科学研究项目。

  每个项目必须至少包括3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市属医学科研院所等作为合作单位。

  每项资助经费50-70万元。

  (二)自主创新项目

  针对临床诊疗、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管理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原始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研究项目。

  每项资助经费20-40万元。

  (三)普及应用项目

  针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特点和需求,开展的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用、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等科学研究项目。

  每个项目必须包括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区级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共同参与,参与单位数量不少于2家。

  每项资助经费10-15万元。

  (四)青年项目

  为北京地区储备科技队伍后备力量,支持医疗卫生领域具有科研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医务工作者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每项资助经费5-8万元。

  五、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申报单位须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级卫生机构,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

  2.申报单位设有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规范。

  3.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工作基础和科研能力,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及其它条件保障,能够做到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

  4.满足《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的条件和要求

  1.须为申报单位的正式、一线的在职人员,无不良医疗和科研行为记录。

  2.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和普及应用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54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1年1月1日后出生)。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跨越退休年龄,所在单位需提交能够按期完成项目的意见书,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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