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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遵守制度规定,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 附件: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 (四)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 (五)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识别、防范还款风险; (二)监控贷款资金的运行,检查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五)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过程; (二)对采购设备的到货或者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定期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三)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四)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自查职责: (一)完善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三)配合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等监督检查机构对项目的检查; (四)按照检查处理决定进行整改。 第三章 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以通过验收并提交竣工报告为准;设备采购项目的竣工以设备安装使用并入账为准。 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不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项目单位和与项目有关的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供货商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